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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保障体系的构想

1998-09-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四川联合大学社科基础部王国敏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是专著《中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研究》。这项成果对中国农业自身特点、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各种矛盾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实施构想。

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

中央政府可根据全国农产品平均生产成本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农产品成本价格来制定本地区的保护价格,如四川省的农产品保护价是以上年成本价加10—20%的成本利润率来确定的。这样既可贯彻中央政府的统一政策,又照顾了农产品成本的区域差异。

建立农产品缓冲储备体系和风险基金制度

建立完善的储备体系有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国家专项储备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民个人储备相结合的多层次储备体系。2、合理确定农产品储备规模。根据分级储备的原则,地方储备,产区不少于3个月销量的规模,销区和大中城市不少于6个月销量的规模,农民个人储备不少于4个月的消费量。全国粮食储备率不应低于总消费量的17-18%。3、建立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农产品风险基金原则上由调控主体即中央政府承担,中央政府风险基金来源:一是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二是从粮食放开前的价格补贴中提取;三是通过基金的产业化保值、增值以及增加税收等方式筹集。在目前中央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地方财政(主要是省级财政)应按一定比例分担一部分风险,用于本地区的市场调控,随着中央财力的逐步增强,逐渐提高中央财政在农产品风险基金中所占的比重。

建立农业政策性贷款制度

国家银行每年新增的农业贷款规模应保证占新增贷款总规模的15%以上。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比重,降低农业贷款利率,可将农业贷款利率定为工商贷款利率的50%,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给予补贴。以国家财政作担保,由农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农业发展中长期建设债券,吸收的资金专款专用,主要投入到农业的重点建设项目上去。

建立政府对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业发展中的事权。中央政府对农业投入的职责范围应是:1、全国性的国土整治工程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2、全国性的农田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体系建设;3、大型骨干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4、全国性农产品储备调节体系建设;5、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的职责范围应是:1、区域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2、区域性农业开发、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3、区域性农业教育、科技和推广体系建设等。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适当划分财权。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规模,可考虑将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2.5%提高到10%,对农业投入的增长率提高到11%以上。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八十年代初我国逐渐恢复了农业保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自1994年后,我国的农业保险呈下滑趋势,据了解,浙江、广州、四川、辽宁、青岛等少数省市撤并了农险机构,一些从业人员转业。这是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大、亏损多,保险公司不愿做亏损的买卖。这极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应及早采取有效措施。为此建议:1、通过立法的形式,尽快颁布《农业保险法》;2、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3、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分支机构,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4、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的项目给予30-50%的保费补贴。以此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

农产品期货市场主要用于对价格风险的防御,是分散农民市场风险的有效形式。河南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率先成立,接着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四川成都猪肉批发市场、海南瓜果批发市场、江苏无锡禽类批发市场相继开业,北京、上海先后成立了农产品期货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建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有1500个左右。但农产品期货市场尚存不足,主要表现在:投机者较多、套期保值者较少,农民仍然得不到实惠;由于行政性的地方封锁,场外交易严重,大量利润流失;盲目竞争,缺乏通盘布局和全国统一规划;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使国家蒙受损失。建议:1、颁布《期货市场法》以及相关法规,期货公司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2、根据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鼓励分散风险的套期保值者,抑制投机者;3、强化期货市场的管理,提高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素质,以确保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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